关于地方志工作的一些问题思考

  佛山市高明区史志办公室  陈纲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宋朝哲学家张载的这几句话,今天用来概括我们的地方志工作,最为合适不过。作为一种特殊体例的历史资料性著述,地方志全面、系统地记录了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历史变迁和时代变革的过程,具有独特的文化学术价值。编史修志,是绵延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的需要,也是弘扬和发展先进文化的客观要求,通过编史修志,记述民俗淳风、灿烂文化、英杰人物,为人民群众树碑立传,抑恶扬善、去伪存真、弘扬美德,可以陶冶人民群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然而,“地方志是一项不容易引起重视的工作”,各级政府对修志工作的态度、重视程度,很大程度影响修志工作的开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届修志工作开展以来,我国的修志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空位”、“松位”、“移位”、“偏位”、“错位”等现象。联系到国务院新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笔者觉得,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在开展的第二届修志工作,值得思考。

   

  新中国成立以前编史修志工作的经验启示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地方志编修工作,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公元前8世纪周朝建立后,为了加强统治,中央及诸侯国都设立史官负责记言记事,史官将其编纂成书,便是诸侯国的历史。周朝设五史: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东汉是方志的发展时期,时有叫兰台(中央档案馆性质)的机构,保存了不少郡国的志书、地志。自西汉开始,地方志便一直是朝廷和地方官员了解掌握政情、民情、地情的重要渠道,成为传承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载体。魏晋南北朝,私修地方志蔚然成风,反映一些风土人物、各种形式的地记接踵而出。隋唐时期,国家统一,经济繁荣,方志事业得到极大的发展,隋文帝开皇十三年(593年),明令禁止私人编史,实行官修志书制度,大规模、有组织的纂修地方志从此开始。唐朝由朝廷编纂全国性志书,地方志剧增。自宋代以后,方志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宋徽宗大观年间,朝廷设置“九域图志局”,命令全国各地编修图经,报送志局,地方设局或馆修志,成为制度。到了元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成就,特别修“一统志”,开了历代之先例。明代方志编纂更为兴盛,从朝庭到地方官吏,都极为重视,明开国之初即着手修志,整个明代全国修志2890宗(广东有224种)。清代是我国地方志发展的鼎盛时期,在编修规模、成书数量以及辑出旧志和方志规模、研究方面,都远远超过了前代。其中康熙、雍正、乾隆等对修志更是重视,三修“一统志”,并多次下令,要各地修志,在官府中一般都设有志局(馆),由地方官府行政长官自任主修或聘请文人学士或地方乡绅进行编纂工作。民国时期(包括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也编志,1917年,北洋军阀政府曾通知各地纂修地方志,有些省也由此成立了通志馆(局)。但由于军阀连年混战,修志工作实际停了下来,只有少数地方修成志书。1929年,国民政府内务部通知修志,规定各省设立通志馆。1934年,要求省志30年一修,市志和县志15年一修,各省市县都要设立修志馆。民国时期的方志,共有1705种。

  综观志书编修的历史,在春秋战国起源后经过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不断发展,至两宋乃趋于成熟,体例比较完备定型,到了明清两代得到迅速发展。民国时期,沿袭历代修志传统,在方志学研究方面有较大的进展。尽管由于各种原因,修志工作在不同时期表现不同,政府的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但古人对地方志“资治、存史、教化”的认识和“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的治国安邦经验之谈使得地方志工作一直都没有停止过。这些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朝政重视、设立专门机构、官修方志,才能使修志工作很好的传承下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修志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一、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修志传统的继承、发扬。早在194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收集县志、府志、省志、家谱,加以研究”,把搜集和研究地方志作为了解中国国情和地情的重要途径提出来。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郭沫若、马寅初等著名学者提出“早日动手修地方志的建议”;1956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在《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中提出过编纂地方志;1957年3月、7月,全国人民代表和政协代表又先后在有关大会上提议做好修志工作;1958年3月,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倡议,全国各地要重修地方志;1958年6月,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成立地方志小组,后转入中国科学院。为进一步加强领导,1959年中国科学院、国家档案局联合成立中国地方志小组。之后,虽有少数几个省(湖南、湖北、海南、广西、四川等)陆续成立省志编纂委员会和通志馆,并编出一批简志、初稿,但由于大跃进的原因,初稿质量不高。从全国总体来说,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到1983年,全国修志工作中断。

  1978年12月,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次年7月,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肇始,迎来了新方志工作的曙光。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耀邦在一封群众来信上批示:“大力支持在全国开展修志工作。”1980年4月,胡乔木在中国史学会代表大会上提出,要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编写地方志,指出:“我国有修地方志的历史传统,今天我们要大声疾呼,予以提倡”。会议期间,联系17省、市与会代表,组成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筹备组。1981年7月25日至8月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举行的中国地方史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地方史学研究大会上,原则通过了《关于新省志、新市志、新县志编纂方案的建议(草案)》、《关于方志学研究的建议(草案)》和《给党中央、国务院的建议书》。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第26条哲学社会科学部分,把地方史志列为社会科学发展重点之一。1983年4月8日,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立,这是政府把方志工作纳入政务和方志工作领导机构到位的重要标志。1985年3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的报告》,同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个报告并明确要求各地切实采取实际措施,做好修志工作。从此,正式启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届修志工作(1984~2000年)。方志工作在政府工作中有位了,因而有了作为: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区、市先后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修志机构,形成了一支拥有2万专职、8万兼职的修志人员队伍。据最新的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11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台湾暂未统计)首轮省、市、县三级志书规划编纂6000余部,已出版5000余部。其中,省级志书规划2615部,已出2176部,完成83.2%;市级志书规划288部,已出261部,完成90.6%;县级志书规划2506部,已出2371部,完成94.6%。全国省、市、县三级志书总共完成了规划任务的88.8%。与此同时,全国各地还编辑出版了4万多种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名山大川志。这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社会科学成果群。

      二、政务空位对修志工作的不良影响。综观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修志工作,成绩是令人满意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我们解决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政务空位对修志工作的不良影响。第一届修志,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一些地方或某些方面,也出现政府不重视或不到位致使地方志工作的不顺利、不协调现象:一种是只注重全力抓经济发展,无暇以顾方志工作;另一种是认为地方志工作无关紧要,无关大局,不作为,上行下效;再就是方志工作囿于修好一部志书就误认为完成了历史使命,缺乏服务当代、服务现实的创新思想和做法。修志工作是长效的,但往往一部志书出来时,其间主政领导已经变换,对修志工作的重视缺乏连续性,逐步出现了“松位”、“移位”,以至“空档”的情况,致使方志工作难以作为,甚至出现方志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甚至不要,被人忽略的尴尬局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其次是认识的偏差、错位。由于自抗日战争以来的近50年中,我国基本上中断了编修地方志传统,中断时间太长了。当第一届修志时,人们对地方志也陌生了。第一届修志时就或多或少忽视了政府修志工作政务的行政性,偏重学术性,配备领导忽略行政型、偏重专家型,忽视通才型,且人员偏老。误以为第一届志书已经编辑出版了,大功告成,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了。二十年修一次地方志,可等过二十年再临时动议,组织写作班子再搞突击行动。这种政府对方志工作认识的松位、移位,使方志工作难以作为,由原来的“领导重视”,变成了方志工作者争取“领导重视”。前者是主动、到位的,后者是被动、松位的,以致出现一些所谓介绍争取领导重视的经验材料。这些材料“讲起来生动,听起来感动,做起来难动”,如遇上开明的领导还好办,但遇到领导本身就松位、移位就力不从心,甚至无能为力了。

      第三是修志工作被淡化。一些地方未把方志工作列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并未把方志真正列入政府工作的要务之一,大多数地方连政府工作报告也只字不提史志文化工作。当然政府工作报告“写了不等于重视,没写不等于不重视”,但至少反映了政府对这项工作有“松位”现象。在松位、移位的情况下,只能提出“有位才有为”,并想方设法通过“有为才有位”来取得重视,但权弱言微,“有为才有位”的倒过来哲学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有位有为,有为显位,在其位谋其政。

  第四是机构不统一。一些地方把原本就定位不准确的方志部门机构随意合并、降格,并减编,弱化了方志部门的行政职能和学术科研能力。仅以我们广东为例,目前,在县(区)以上100多个方志机构中,就有1/3多的方志机构被松位、移位,这里还不包括定级、归属不当问题。甚至出现编制部门对方志部门的设置可有可无、可降可并、归属随意、随意移位。既使是保留原级别、原归属综合领导机关的,也存在削弱的问题,配备领导,考虑照顾性的多,不愿把素质高的人员调入方志工作部门。

   

  准确定位,保证方志工作顺利开展

  地方志工作既然是一项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官修志书”又是自古以来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修志体制,理应受到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广泛重视。而且,编修地方志是一项代代相继、需要长期规划的地方文化建设事业,因而需要有稳定健全的组织机构、学有专长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物质投入。同时,修志是一项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文化建设工程,每轮修志,省市县三级、社会各行各业都要参与,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再者,修志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志书作为“一方之全史”,内容必须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纂必须严格规范记事断限、体例编排、内容详略、记述方法等;资料收录必须全面、系统、准确,具有地方特点和时代特点。这就需要有一支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文字水平、热爱地方志事业并精通地方志业务的修志队伍。但从实际情况看,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历程有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尽管早在1996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提出:“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修志工作的重要性,但对修志工作的性质、地位、机构设置等敏感内容都没有涉及。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7号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条例》的颁布,对指导各级政府解决修志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将有巨大的实际意义,我们也期望能通过《条例》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志工作的困难,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立法明确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包括应该为地方志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使地方志事业顺利发展。

    《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这些内容,对修志部门的性质、经费支出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针对实际情况,对方志工作机构的设置还必须进一步细化、明确,必须要符合工作的实际需求,

  各级地方政府应把史志工作真正作为政务的一项重要文化事业,列入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准确到位,纠正“松位”、“移位”甚至“空档”不作为的倾向,避免犯历史性的错误。政府设置的方志机构应是政府组成部门同级的必设机构,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和方志工作职能的机构,不是可设可不设、随意可高、可低、可并,组织配备方志工作部门领导应配既具有一定履行政务的行政能力,又有方志工作业务能力的行政型兼通才型的干部,要给方志部门确定一定人员编制数,调入高素质的人才。编制部门必须发一有关方志系统机构(名称、职能、级别、人员编制)的文件,以利各地执行,使史志系统规范化。作为基层方志工作者,我们更期望通过这次立法,能真正理顺方志工作的人员机构设置,使方志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要务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