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民间规约及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王丽娃

 

民间规约的产生由来已久,它是各地域各宗族为保护本地区利益的一种习惯性的条约,也是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具体化许多官方的指令,只有转化为民间规约的形式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于是通过民间规约去达成官方指令,是地方官府所积极倡导的。民间规约有了政府行为的推动,故能长久而稳定地维持下来。因而史称:“自上行之之谓政,自下行之之谓约,其实一也。”·屈大均:《广东文选卷八乡约序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护本地区利益的民间规约日渐增多。于是通过禁约之法保护地方的共同利益就成为一种惯例。在佛山,民间规约比较普遍的表现形式有:乡村的乡禁,家族的族规,各行业间定立的盟约。

 

官定民议的乡示乡禁

官方权力是指通过地方的官府将规约加以落实,也就是说各村通过向官府禀告要求对某种行为加以禁止,官府作出批示,最后加以约束,并有相关的惩罚措施,批示之后,由各乡或村进行讨论制定细则,作为本村的规约,这种方式就是通常所说的官定民议。如:康熙二十七年《巡抚都察院朱封禁西樵砍凿山石告示碑》载:西樵山松柏岗是关氏祖茔所在,其上为冼、曾等各姓的产石山场,“停采日久”,近来各姓纠匠私自开采,关世德等以“祖魄不安,且虞有伤山脉”为由,要求官府严行查禁。最后官府作出批示,“概行封禁,永不许奸民藉称税业,私行开采,致伤坟墓,如有棍党仍射利纠匠砍凿,许原呈里老保甲等首报所在官司拿解究处,倘通同隐匿不报,或经访闻被告发,一并严拿,按律治罪,各宜凛遵毋违”。(《南海吉利下桥关树德堂家谱卷二艺文》,清光绪年间刻本显见,乡规民约首先是以官方力量作为依赖的靠山,通过它的权威,达到对乡民的约束。通常认为,地方的官府所处理的都是一些民事的纠纷,法律官司,其实官府的潜力是多方面的,它的权力必然会扩大到社会的各个空间,而在制定乡规民约、维护地方利益和环境方面也起关键性的作用。民间规约正是通过地方政权对地方的控制力而落实执行,有了官府的出面严禁,在广大的民众看来,违反了规定,既犯天条,亦犯众憎,应受到惩罚,从而加强对自身的约束,保护地方的自然环境。

公议制定的族规家训

宗族对民间规约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为中国的传统乡村是以宗族为血缘纽带,聚族而居,宗族的利益也就代表了乡村的利益。族规的制定往往是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族长召开族内会议,通过公议制定族规。族规在保护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重点是对田地、村舍和宗祠的保护。如《南海鹤园陈氏族谱》族规条载:“祠宇日久如有损坏,该子孙须倡议修补,祠中祭器各物安放妥适,勿使损坏,青龙冈始祖墓后一连围墙不时查勘。”(《南海鹤园陈氏族谱卷四杂录》,民国八年南海陈氏贻燕堂刻本乡规是族权对全乡的约束。各乡往往通过大族的族长主持,召集有威望的乡人合议,最后定例乡规,如《南海学正黄氏家谱》卷十三《杂录·乡规》中载:“斩伐通乡风水树木向有例禁,有能盗赃并获者,花红照例,赏银三大员,即将此人送官究治。”(《南海学正黄氏家谱卷十二杂录》,光绪三十年八月刻本黄氏是南海县的一个大宗族,家谱中载乡规,表明黄氏族权对乡村的控制,也说明族规与乡约是互相联系的。虽然这一类的民间规约主要是从本族利益出发,但客观上也保护了一个地区的环境。

 

同行协商的行规盟约

明清佛山手工业行会大量涌现,行行有行会,多以会馆作为管理机构。行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同行的人一同遵行佛山由于陶瓷业的发展,随处挖泥、乱取陶土、岗沙现象严重,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如佛山石湾莲子岗,“在大江、魁岗两堡之间,其南麓有丰宁寺、莲峰书院,内立各县禁挖岗沙印砖碑示”五显庙岗亦有明代永历年间所立的禁挖岗沙碑示。石湾窑分上、中、下,上窑通过协商订立行规,不买本地冈沙。据《拟公禁石湾挖沙印砖说》记:“闻石湾之陶始于明代之中叶,近来挖沙者日甚一日,几于削肤见骨。陶用土坯,其土皆从返运而来,岂沙不可贩运而至。况石湾窑分上、中、下,现上窑已自立行规,不买本地冈沙,由船贩运,中、下二窑可一律仿照。”道光《南海县志》卷《舆图略三》石湾窑的所订立的行规,既保护了岗地田园庐墓,也使本地山岗得以保护。

 

民间规约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

    1以约定俗成的自律为宗旨,培养了民众遵章守规保护环境的自觉习惯。

民间规约是对一定血缘、地缘社会组织内集体利益的维护,它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习俗,民众以其为宗旨,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保护环境。如果违反了规约,既会触及到公众的利益,引起集体的公愤,同时也会损害个人的利益,造成名声和利益的双重损失。因而民众们在这种意识的约束下,客观上培养了保护环境的自觉习惯。

2、民间规约能够动员民众捐助,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在许多民约碑文中十分强调对公共事业捐赠者的褒扬和鼓励。尤其是地方的一些乡绅富户,在遇到堤围崩决时也毫不吝惜,主动地进行义捐可见民间规约的作用下,富户绅民从自身的名誉出发,能够受其约束,积极解囊,筹集资金。在筹集资金保护环境方面最有成效的是清理河涌,每次的清涌事宜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发布告示,发动民众尤其是佛山的工商业店铺进行捐款。

3民间规约特别强调对违规者的重罚,从而使人们引以为戒。

对于违反规约的人,可以使用责打,还可以罚酒、罚油、罚谷、罚戏,甚至有的还可能被逐黜族籍或村籍。纵观所有的民间规约,几乎都有惩罚措施,只是由于各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同,惩罚的轻重程度有别。因此,民众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以此为戒,就会自觉地遵章守规,对环境加以保护。

 

民间规约所表现出来的环境保护的内容,客观上反映了清代以后佛山所出现的环境问题,也反映出佛山的民众不是消极地顺应这一形势,不是任由环境向恶性方向演变,而是积极地通过官方的、地方的政权、宗族的势力在相互的协调和互动中对环境进行着保护民间规约是历史经验的积淀,值得后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