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在充分调研、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推进地名普查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做出具体要求。

《办法》共225个附件,总结了前期试点工作中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吸收借鉴其他业务普查档案管理的成果,明确了地名普查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验收和移交等工作要求。

《办法》规定,地名普查业务类文件材料指地名普查过程中对地名及地名标志调查、考证、登记、处理等形成的文件材料。业务类、成果类文件材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整理,并以单个地名为单位进行组卷。地名普查成果图、工作图应单独组卷,按照图幅结合表在前,各单幅成果图、工作图在后的顺序排列,并加封面和备考表。

《办法》强调,地名普查档案检查验收按照以省为主、自下而上、逐级检查的原则进行。国务院地名普查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地名普查机构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地名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档案检查验收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地名普查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另外,地名普查档案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工作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应当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