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9号令、10号令的实践意义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为建立健全“三个体系”,早日建成覆盖全体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三部行政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以下简称“8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以下简称“10号令”,)。三部“令”(合称《规定》)的制定是档案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它们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推进档案事业发展和促进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规定》居于一般的办法、标准、规范之上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令的形式发布,从性质来说,都属于档案规章,法律层级较高,是除《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外最具有效力的文件,居于一般的办法、标准、规范之上。这就从法律秩序上保障了“令”的权威性,为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接收、收集档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可操作性强 

  三部“令”出台充分体现了档案工作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可操作性较强8号令把保管期限由原来的永久、长期、短期改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对定期实行了标时制,分30年和10年两个期限,时限规定更为明确。并对有些内容进行细化、修改,把涉及保管期限界定的条款由原来的63项增加到84项。9号令重新界定了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的收集范围,根本上解决了国家档案资源的科学布局、合理归属等问题。10号令将企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细化到文件,对于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更具有指导意义。 

  突出以人为本 

  三部“令”制订过程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8号令规定:本单位有关人事任免、人事奖惩、人事考核以及人事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等凡是涉及“人”的切身利益的凭证性文件材料全部列入永久保管范畴。9号令的第三条规定,“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明确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10号令则明确将“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列入保管范围,将与人有关的档案的保管期限适当延长。 

  三部“令”出台的实践意义 

  1.突出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资源建设业务中的引领主导地位。三部“令”中均明确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企业收集档案范围有审查和批准权限。8号令中第十二条规定,各机关“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9号令中第十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lO号令规定,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则要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由此可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资源建设中担当着审查者和指导者的角色。 

   2.以三部“令”为核心,结合相关档案工作标准和规范,我国档案资源建设的制度体系初现雏形。2009年,《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MT 42—2009)出台,对企业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设施设备配置等进行规范。2011年,国家档案局印发《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列出共计100种涉及民生相关的专业档案种类。三部“令”与这些相继出台的标准和规范共同构筑了我国现阶段档案资源建设的制度体系。 

   3.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口径拓宽,馆藏量将大大提升。长期以来,文书档案是馆藏档案的主要类型。三部“令”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各级综合档案馆的传统接收壁垒。将收集的触角延伸到基层,靠近寻常百姓家。各级综合档案馆除定期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外,还可以接收一些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档案。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非国有档案,只要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也可经协商同意收集进馆。 

  我国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档案馆功能从“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不断跨越,对新时期档案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深入学习国家档案局第8、910号令并抓好贯彻落实是各级档案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档案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其丰富的内涵,真正做到学会、学懂、学通,使每个具体工作人员都成为贯彻、执行《规定》的行家里手,并用以指导实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