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意见

  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档案馆对馆藏档案是否对公众开放进行鉴定,也就是确定馆藏档案中哪些可以开放,哪些要控制使用。现根据《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综合档案馆以件为单位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鉴定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1)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率。 

  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开放率普遍不够高,和社会公众对开放档案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离党和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导致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各馆基本上是以卷为单位进行开放鉴定,部分本可开放的文件由于受到其他文件的“株连”而未能开放。例如,某卷有10份文件,其中的1份文件不宜开放,按以卷为单位进行鉴定的做法,该卷内所有10份文件均不能开放;如以件为单位进行鉴定,该卷内的1份文件列为不开放,其余9份文件列为开放,这样就可大大提高档案的开放率。 

  2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可为档案信息服务基层工程注入更多的数据源。 

  目前我市正大力推进数字档案馆及档案信息服务基层工程的建设,其中的软硬件建设进展顺利,但该工程最后成功与否,取决于其中的档案数据资源的数量是否丰富、数据资源的类型结构是否符合公众需求。换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档案馆档案开放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档案信息服务网络上可供公众查询利用的数据资源的多寡,并进而决定档案信息服务基层工程的成败。所以,将档案开放鉴定以卷为单位改为以件为单位进行,大幅度提高档案的开放程度,增加开放档案的数量,可为档案信息服务网络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资源保障,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市综合档案馆服务基层、服务社会公众、服务民生的水平,更好地为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服务。 

  2、可行性 

  目前,我市各级综合档案馆正大规模推进纸质档案数字化处理,数字档案馆的档案资源管理系统及档案查询利用系统正在部分单位试运行,这些系统下一步将部署到更多、更广的地区和单位。在此背景下,全市的档案馆档案提供利用正逐步由提供档案实体,转变为首先提供电子图像、没有电子图像时提供档案实体,以案卷为单位提供利用的方式正逐步转变为以文件为单位提供利用。这样,将一个案卷内的某些文件列为不开放文件,将另一些文件列为开放文件,在利用其中的开放文件时,对同案卷的不开放文件并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另外,我市各级档案馆的文件级档案目录绝大部分已录入电子计算机,形成了电子目录,以件为单位编制档案开放鉴定表、以电子表的方式进行开放鉴定的初审、复审、三审等十分方便。这一切都给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提供了可行的条件。 

  二、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范围 

  1、以案卷方式归档、已进行过开放鉴定,一个目录号内的全部或部分案卷被列为不开放档案的,对这些不开放档案需要以件为单位进行重新鉴定。 

  2、以案卷方式归档、已进行过开放鉴定,一个目录号内的全部或部分案卷被列为开放档案的,对这些开放档案不需进行重新鉴定。 

  3、以归档文件方式归档,已进行过开放鉴定,这些档案无论被列为开放档案与否,均不需重新鉴定。 

  4、未曾进行过开放鉴定,无论是以案卷方式还是以归档文件方式归档的档案,均以件为单位的进行开放鉴定。 

  三、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顺序 

  2012年起,各档案馆应按照以下顺序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或重新鉴定: 

  1、对已进行数字化处理、未进行过开放鉴定或者进行过开放鉴定但被列为不开放的文书档案案卷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时可充分利用电子图像进行鉴定,并可确保鉴定确定为开放档案后,有关档案的图像数据可迅速通过档案信息系统提供给利用者查询利用。此项工作应尽量在2012年内完成。 

  2、对未进行数字化处理、已进行过开放鉴定但被列为不开放的文书档案案卷进行重新鉴定,以使同一目录号的开放档案更完整、更全面、更方便管理和利用。 

  3、对已进行数字化处理、未进行过开放鉴定或者进行过开放鉴定但被列为不开放的非文书档案案卷进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对其他档案进行鉴定。 

  四、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做法 

  1、进行电子目录著录 

  所有待以件为单位进行开放鉴定的档案的文件级目录均应输入计算机,形成电子目录。 

  2、导出待鉴定的档案的文件级目录,制作《档案开放鉴定登记表》 

  将待鉴定的档案的文件级目录以一定的格式导出,并复制到xls表格中,制作成《档案开放鉴定登记表》(表格格式见附表)。 

  3、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初审) 

  鉴定人员以件为单位逐份对档案题名、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和详细审查,在对档案的内容、成分、利用价值等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在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电子图像数据,有电子图像数据的尽量不再调取档案原件,以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确定文件是否开放。 

  鉴定时,初定为开放档案的,在“档案馆初审意见”一栏中登记“开放”,初定为不开放档案的,登记为“不开放”。为了方便进行开放鉴定的监督检查,方便进行复审、三审,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对不开放档案的条目在“不开放理由”一栏中登记具体的不开放理由。不开放的理由根据省档案局有关延期开放档案的意见要求,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密件”、“内部讲话及文稿”,“政治运动”,“‘三会’代表档案”,“会议记录”,“干部工作”,“信访工作”,“纪检工作”,“侨务外事”,“中外产权债权”,“重大技术资源”,“国防外交公安安全”,“个人隐私”等(其中的“三会”指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不开放理由可通过电子按钮选项的方式输入,尽量减少手工录入文字的数量,以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参见《档案开放鉴定登记表(0080-06_电子文件模板》)。 

  4、档案的形成单位为现行单位的,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初审结果可送交立档单位进行复审;档案的形成单位为非现行单位的,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初审结果由档案馆进行内部复审。初审结果送立档单位复审的,可通过刻录光盘、提供电子表格的形式进行,立档单位的复审结果也可通过相同的方式反馈给档案馆。 

  5、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三审及开放信息发布等工作,参照以往以卷为单位进行开放鉴定时的做法进行。 

  五、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后的其他处置意见 

  1、文件级条目的处置 

  一份文件,无论该文件属以件为保管单位的文件还是属案卷中的一份文件,如被列为开放文件,其对应的文件级条目标注为开放目录,否则标注为不开放目录。 

  2、案卷级条目的处置 

  一个案卷,如果该案卷内的全部文件被列为开放文件,这一案卷所对应的案卷级条目标注为开放目录;如果该案卷内的全部或部分文件被列为不开放文件,该案卷所对应的案卷级条目标注为不开放目录。 

  3、统计口径的处理 

  各馆在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后,在每年的档案事业综合统计年报及档案馆年度评估登记表中,仍然按原来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案卷内全部文件被列为开放档案的案卷级条目统计为开放卷数,不是全部文件被列为开放档案的案卷不计入开放卷数中。而在档案馆年度评估自评报告及档案馆年度工作总结中,要按文件级条目进行开放档案数量及开放率的统计、汇报。 

附件下载:关于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