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粤志办发〔2012〕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地方志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年度全面搜集、整理、汇编和撰写第二轮地方志书下限年后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资料年报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制定资料年报征集纲目与编写规范,确定承报单位,组织对年报资料的审查验收与整理、汇编,指定专人、专室集中妥善保管年报资料。
第五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上级驻地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承报单位应把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部门、人员,按要求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和报送本单位、本行业年报资料。
负责资料年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完成相关业务培训,掌握资料年报的业务要求。
第六条 年报资料主要包括概况资料、大事记资料、专题资料、人物资料、文献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七条 承报单位要拓宽年报资料搜集渠道,除档案资料外,注意搜集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等。必要时,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征集年报资料。
第八条 年报资料以第二轮地方志书下限年为起点逐年报送,保持年度资料之间的连续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本行政区域上年度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承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报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报送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如果未通过验收,承报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报送。
第十条 2012年起的年报资料,自2013年起逐年报送。第二轮地方志书下限年至2011年的年报资料,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报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逐年通报各有关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